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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工伤相关工作

[发表时间]:2019-07-08 [来源]: [浏览次数]:

申报类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间及

注意事项

申请工伤

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工资科领取纸质版);  

2.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其他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或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复印件1份;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受伤害职工白底免冠1寸照2张;  

5.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  

6.证人证明材料(体例内容同事故报告,需本人签字确认)1份,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另附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事故伤害情形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受伤害教职工所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教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因工伤认定需要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教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材料至社保机构,请受伤教职工务必尽快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职工就诊

社保机构认定职工工伤申请后,下发工伤证及工伤临时卡,职工就医应携带工伤证及临时社保卡。  

正式社保卡下发后,职工就医应携带工伤证及正式社保卡。  

——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申报范围: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3.急诊未持《工伤证》、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l 所需材料:  

★ 门诊费用  

1.收费票据原件  

2.处方底方原件(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3.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原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含急诊)原件、复印件1份  

5.急诊留观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仅限急诊留观费用提供)  

6.工伤证原件、复印件1份  

7.正式工伤卡领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8.异地就医相关材料  

★ 住院费用  

1.收费票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3.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工伤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异地就医相关材料  

正式工伤卡下发后准备相关材料即可报销,无申报年度限制

劳动能力

鉴定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须明确建议并提交诊断证明原件);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被鉴定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  

5.《工伤证》复印件一份;  

6.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表格下载见附件,A4纸正反面打印)

 

相关附件:工伤保险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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